
| 省教育考试院开元ky88棋app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人: 开元ky88棋app | 发布时间: 2017-11-27 | 访问次数: |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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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苏教考自〔2017〕21号 省教育考试院开元ky88棋app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过程管理,完善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省教育厅开元ky88棋app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我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9月21日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监控体系,依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省教育厅开元ky88棋app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社会助学工作的督导管理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助学督导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助学组织明确正确的办学思想、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水平,提高助学者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督导管理按照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的原则,进行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督导组织 第四条成立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督导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督导组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督导组成员由省、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招考中心)及主考学校有关专家组成。其成员由省教育考试院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 1.从事自学考试教学或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热爱自学考试事业,熟悉国家及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 2.对自学考试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在自学考试工作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3.有良好的自学考试实践工作经验,作风正派、素质较高,责任心强。 第七条督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负责协调督导组的具体督导工作。 第三章督导职责及对象 第八条督导工作是自学考试助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的职能是负责对督导对象的组织管理、招生宣传、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实施等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和分析研究,为全省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提供建议,确保管理规范。 第九条督导对象主要是从事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相关组织和单位: 1.面向社会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的社会助学组织和单位。 2.自办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含校外办学点)的主考学校。 3.举办自学考试“专接本” 辅导的助学组织和单位。 4.举办自学考试“二学历”的助学组织和单位。 第四章督导内容 第十条办学行为督导。针对助学组织和单位的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招生宣传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内涵建设督导。主要对制度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教学过程督导。主要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实施、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实践环节督导。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适应社会需求,通过对实践性环节教学考核质量的检查,凸显自考特色。 第十四条推优促改督导。通过督导推荐优秀单位、优秀教师的先进经验,推广交流。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正,督促整改。 第五章督导机制及要求 第十五条督导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督导相结合,全面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督导工作。如有需要,可临时组成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使督导工作保持常态。 第十六条督导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有违反法规法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在工作结束一周内应认真总结并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和督导工作综合评价表。 第十八条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组办公室对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书面报省考委和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助学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单位教学督导队伍,并制定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助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 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督导工作细则
抄送:各主考高校,各助学单位。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 |